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一份新的问答指南,阐述联邦证券法如何适用于加密资产。这份于今日发布的声明专门解释了流动性质押代币、代币回购、协议开发活动以及加密项目的营销活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构成“投资合同”。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企业财务部门的说法,代表数字商品所有权的质押凭证代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数字工具”。然而,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发行的质押代币,如果与功能性加密系统的程序活动挂钩,并且其价值源于供需动态,则可以被归类为“数字商品”。
该指南还包括对代币回购计划的一项重要评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工作人员指出,在一个已经运行的加密货币系统中,宣布针对非证券型代币的回购计划本身并不构成投资者据以预测盈利的“必要管理措施”。
然而,如果该协议尚未正式运行,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官员称,如果项目团队将回购计划包装成一种为代币持有者带来回报或利润的机制,那么根据豪威测试(Howey test),这可能成为构成投资合同的要素之一。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澄清,诸如保障、维护、开发和改进现有加密系统,或拨款和发展资金以增强网络影响力等活动,通常不构成“必要的治理工作”。SEC于2026年3月发布的解释性框架也指出,加密资产本身可能并非证券,但在特定销售和营销条件下,可以成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
在市场营销活动部分,明确指出仅仅介绍加密系统的现有应用案例和功能并不构成投资合同。同样,除非承诺投资者潜在的盈利能力,否则以概括性和非约束性条款描述未来的功能,也不应被视为对根本性管理工作的承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员还指出,在一个功能不完善且缺乏中心化控制机制的加密货币系统中,通常情况下,代币发行方后续发布的公告不会催生新的投资合约。这是因为发行方或其他任何一方已不再拥有足够的控制权来判断系统的成败。
该指南还涉及二级市场交易。指南指出,仅凭提供加密资产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并不会自动将其视为“发起人”;该平台必须符合《证券法》第405条规则中对发起人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新公告为一些长期存在的行业争论提供了更详细的框架,特别是关于如何根据证券法评估流动性质押、代币回购以及去中心化协议的持续开发工作。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